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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主要修订的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3-05-21 10:32:30   |      阅读:9951 次   |   评论数: 0条

                                 《11规则》主要修订的内容解读

                                                                     森海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溪

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自19806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先后根据国际公约的修改对国内的海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等规定作了修改。根据2010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称为《04规则》)作了修改,于201112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11规则》于201231日起施行。《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建立较为完整的海船船员管理体系,有效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简化船员证书,根据这些宗旨,《11规则》对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订:

(一)关于规则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二)关于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

1、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也导致国外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近洋航区证书。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故本次修订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11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2、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如下修改:

1)适任证书

STCW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5年。

2)培训合格证

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

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拟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3、申请适任证书条件的调整

1)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04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04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2)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

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二是船员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认定,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航线船舶船员紧缺。

三是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不同职务,区别对待船上见习资历的认定。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上可以降一级航区或降一级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上可以降一等级,轮机长、大管轮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

3)年龄要求的调整

对于申请适任证书的年龄,《04规则》规定“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但年龄上限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船员条例》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没有明确要求。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以及STCW公约对于船员健康和体能的要求,《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下限18周岁,上限65周岁。

(三)航海院校学生的管理

11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考虑到我国航海教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本次修订必须予以认真、充分考虑,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航海类学生按中职、高职以上不同层次,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一次性差别对待,以后晋升管理级船员时同等对待。

1. 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培训纲要),将船上实习内容纳入要求。

2、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沿海证书的船员紧缺,是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才可以参加考试。目的是强调船员实操培训及船上培训的重要性;既通过船上实习环节自然淘汰掉那些不适应船上生活的学员;节约了院校和主管机关的考试资源;又由于院校要安排学员船上实习,客观上约束了部分院校盲目招生,鼓励了校企合作,实现了订单式培养,打击了船员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现象,保证了学员实习和就业及船员培训的可持续发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

(四)承认签证

为规范国际合作和交流,维护我国在与STCW公约其他缔约国船员证书互认中的国家和船员利益,《11规则》新增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11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判断是否符合STCW公约和我国法规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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