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给力和谐航运 幸福中国船员

发布日期:2011-02-07 22:16:27   |      阅读:2837 次   |   评论数: 0条

为全面推进我国批准和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各项准备工作,2011年1月27-28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办、广东海事局承办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会议由广东海事局船员处梁军处长主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郑和平副局长到会指导,广东海事局江德亮副局长出席了会议,来自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系统的二十多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大连海事大学两位资深教授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郑和平副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挂靠广东海事局的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秘书处在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建立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其他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并就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广东海事局继续承担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秘书处的工作,要紧密围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做实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船员外派劳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等,充分体现让船员实现体面劳动、构建和谐的海上劳动关系的宗旨。广东海事局江德亮副局长在会上对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此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秘书处放在广东局来承担表示感谢,认为这是对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工作的信任,同时也表示,广东海事局具备先行先试的条件,也具备完成任务的能力,对于此次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工作,认为其意义深远,是“给力和谐航运,幸福中国船员”的重要举措!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在2006年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会议上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之后的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公约对船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都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内容全面、具体,可以说是一部真正的“国际船员法典”。公约的生效将对全世界的船员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政府已为全面推进履行和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做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随着公约生效日期的临近,各项履约准备工作将全面铺开。此次会议邀请大连海事大学的有关专家对公约进行了全面和详细的解读,分析了履约准备工作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系统策划了履约的总体思路、框架和工作方案,研究了对认可组织的授权和证书签发机制,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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