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埃及法院对长赐轮案做宣判,经船东与运河当局请求,法庭同意延期两周即7月4日宣判,让双方有足够时间达成庭外和解。
长赐轮的日本船东已经提出新的报价,虽然并未透露详细金额,但笔试会高于最初出价1.5亿美元。
运河当局最初开价是索赔9.16亿美元,不久主动降为5.5亿美元,甚至提出建议预付2亿美元头期款。因此,本案非常有可能在7月4日之前即达成和解,在双方互让步下,和解金额可能会在2亿至3亿美元之间。
该和解金额是包括运河当局的救助报酬、名誉损失和营运收入损失。但该和解金额并未纳入救难公司SMIT Tek与Nippon Salvage的救助报酬。救难公司的救助报酬应该会另外透过伦敦仲裁解决。
一旦与运河当局的和解金额确定,分项金额也必须确定。其中属于救助报酬的部分会被理算师列为共同海损,由船东、货主、货柜、燃油等共同分摊;属于营运收入损失和名誉损失部分,是由船东单独负担,但船东可以向法庭声请限制责任。
救助报酬金额确定后,理算师会立即估算出共同海损分摊比率。依据该分摊比率,船舶、货物、货柜、燃油等利益人及其保险公司,将会在长赐轮抵达欧洲港口卸货之前,提供担保给理算师代收。
由于涉及到船东的前述限制责任权利,站在运河当局立场,自然是倾向于要求救助报酬分配愈多愈好,营运损失与名誉损失分配愈少愈好。除非在双方和解协议上,船东愿意放弃限制责任权利,这是非常有可能的。
转自cn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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