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便利船员申办海员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员申办海员证,免于提交体检合格证明。
二、船员申办海员证,免于提交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证明。对于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海员证签发审核人员应通过我局与公安部共享信息进行校验。
三、取消海员证申办单位备案管理。
请各海员证签发机关及时公告信息,切实做好海员证管理工作。
海员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并签发的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有效证件。
《护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为了方便船员办理海员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4年12月下发《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5年03月01日起,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以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个人可向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也可由船员本人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此次对于申办证明材料要求的调整,将进一步简化海员证申办程序,有助于促进船员正常流动和船员劳务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我国船员走向世界。
新闻源:中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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