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据交通运输部在北京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消息,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的空气质量。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处处长张九新就交通运输部此次减排将采用措施、手段及原则做了简单介绍。
张九新处长介绍,我们船舶排放控制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主要是通过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减少和控制硫氧化物,我们所说的措施就是一个强制措施,减少和控制硫氧化物、颗粒物或者氮氧化物的排放,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同时我国现在发布的排放控制区的方案,主要也是控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氮氧化物主要是通过船舶发动的升级,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尾气处理等方式实现,后者氮氧化物的控制和前者硫氧化物控制,通过替代都可以达到。
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主要控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具体的措施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实际上就是四个关键的时间点,自2016年1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港口先行实施硫含量≤0.5% m/m的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强制要求核心港口实施该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强制控制区所有港口实施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须实施该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我部将根据上述控制要求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
至于说第二个问题,提到我们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原则,有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此次划定的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突出了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这一要求。
二是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此次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选择了一定的连片区域,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货物种类相近的港口包含在内。同时考虑到核心港口区域船舶活动密度大、船舶大气污染减排需求迫切、经济基础好等因素,船舶排放控制区内选择一部分港口作为核心港口区域率先实施泊岸转换油品,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累经验。
三是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为起到更好的减排效果,船舶排放控制区包含了我国主要的船舶活动密集水域,同时考虑到航运企业运营成本和区域物流成本上升的因素,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兼顾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四是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样适用于外国籍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严格遵守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海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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