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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八名船员的血汗钱

发布日期:2015-03-19 11:21:30   |      阅读:1612 次   |   评论数: 0条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受理一起八名船员因追索工资报酬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案。为了帮助八名船员尽快讨回血汗钱,烟台法庭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办,从该案立案审批到现场调查、到合议庭研究,再到扣船裁定文书送达,前后不到36个小时,当主办法官办完扣船手续返回法庭办公室时,已是晚上8点。
      申请人王尧等八名船员经船员中介介绍,于2014年8月前后受雇于龙口某海运公司,并被该公司指派至其经营的“福运正兴”轮担任相应职务并提供劳务。但对于船员要求签订劳务合同的要求,龙口某海运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至2015年2月,龙口某海运公司在仅向八名船员支付了1至2个月船员工资后,对剩余工资及其他相关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98530元一直未予支付。船员在长期向龙口某海运公司索要船员工资无果后,遂至我院烟台法庭申请诉前扣押停泊在烟台海阳港的“福运正兴”轮。但经法院工作人员询问,船员不仅未与龙口某海运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务合同,而且可证明船员登船工作事实的船员服务簿也被龙口某海运公司以办理签证为由收取后一直未予归还,船员不知道龙口某海运公司与“福运正兴”轮的关系,也不知道该轮的船舶所有人到底是谁。在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就船舶优先权、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以及相应法律规定向船员进行了详细释明。考虑到龙口某海运公司可能无力偿付拖欠的船员工资,为保证相应债权得以受偿,八名船员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以“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为被申请人,申请扣押“福运正兴”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
     我院烟台法庭收到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扣船申请进行审查。考虑到船员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船任职工作,主办法官驱车100多公里到达涉案船舶的停靠地点,登船对船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船舶情况进行了细致摸排;同时,到当地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靠港之后的动态进行调查;并通过山东海事局下属平台在全国联网的船员业务网的申报系统中对八名船员的身份、登船信息及任职情况进行了核实。在综合多方面信息后,合议庭认为船员诉请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八名申请人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裁定准许八名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福运正兴”轮并责令被申请人“福运正兴”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船舶经营人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主办法官一边安抚船员暂时不要擅自离船以保障涉案船舶安全,另一方面抓紧制作扣船裁定及扣押命令,第一时间对涉案船舶进行了扣押。针对船长已单独离职下船,扣船裁定及扣押命令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船上进行送达的情况,主办法官通过向海事主管部门调取船舶登记信息,查实船舶登记所有人并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
      伴随着近几年航运市场的不景气,船员雇主及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已渐渐成为常态,而相关纠纷的爆发性增长也往往集中在年底。船员作为弱势群体,在雇佣关系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雇主拒绝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等类似情形使得船员实现其合法权益面临重重障碍。此时,如果消极地等待船员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往往会使船员感到雪上加霜,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在船员能够初步证明其扣船主张的时候,不仅要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引导,还要发挥海事法院和海事主管部门的联动作用,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用海事法官的一腔热血来维护海洋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尽一份绵薄之力。(烟台法庭秦涛供稿)

     引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在北京发布《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的观点。

     《规定》第三条指出,“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新规的出台对于船员来说,也是一项有利因素。船员遇到拖欠工资等债务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扣船,符合规定后可通过拍卖船舶的方式,来索回被欠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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