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
1、SOLAS第II-1章修正案(MSC.325(90)) 第II-1/8-1条:客船进水事故后的系统性能和操作资料
修订内容:应配备船上稳性计算机或岸基支持向船长提供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的操作资料(参见MSC.1/Circ.1400),将现有的脚注①修改为《客船发生火灾或进水事故后系统性能评估的暂行解释性说明》(MSC.1/Circ.1369)。
适用范围: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
2、SOLAS第III章修正案(MSC.325(90)) 第20条:自由降落救生艇释放操作试验
修订内容:新增11.2.4,明确对自由降落救生艇释放操作试验时,应仅搭载操艇船员进行自由降落,或者按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MSC.1/Circ.1206/Rev.1)进行模拟降落。
适用范围:2014年1 月1 日起适用于所有船舶(新建及营运)进行拆检后的释放操作试验的自由降落救生艇。
3、SOLAS第V章修正案(MSC.325(90)) 第14条:船舶配员
修订内容:对SOLAS 公约第V/14.2 条进行了修改,要求按A.1047(27)决议通过的《最少安全配员原则》确定适当的最少安全配员
适用范围:2014 年1 月1 日起适用于所有船舶(新建及营运)。
4、SOLAS修正案第VI章(MSC.325(90)) A部分第5-2条(新增)
新增内容:禁止船舶航行过程中混合散装液体货品(对2种或多种货品进行混合形成新货品)和进行生产(船上货品与其他物质或货品发生化学反应)。
如货物混合或生产是用于科研和海底资源勘探开采目的,则可不受上述限制。
适用范围:涉及船舶营运中的货物操作与生产,以及包装危险品装运的文件准备,应自2014 年1 月1 日起适用于所有船舶(新建及营运)。
5、IMDG规则(MSC.328(90))
修 订内容:对35-10英文版IMDG规则的编辑性修订,包括对3.1.4章隔离组、4.1.4章包装导则、第5章托运程序中的单证要求以及第7.1章积载 的修订。同时对纸版和电子IMDG规则的不协调内容进行了修订。 IMDG规则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协调和修订,包括对柔性散货集装箱的使用要求,增加了对锂电池的新要求,对3.4章限量包装的修订,对特殊要求 SP924 的修订,对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UN 2211 和UN3314新增了SP965,对正确运输名称(Proper Shipping Names)进行了协调,对货物一览表中第17栏进行了澄清便于使用。修订IMDG规则第7章,针对集装箱船、滚装船和普通货船分别制订相应的积载和隔离 要求,其他部分的相应协调修订。
适用范围:载运危险货物的任何船舶。
6、SOLAS修正案第XI-1章(MSC.325(90)) 第XI-1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2条:加强检验
修订内容:将由“本组织大会A.1049(27)决议通过的《2011 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 年ESP 规则)”替代了原来的“本组织大会A.744(18)决议通过的指南”。
适用范围:任何日期建造的GT≥500油船和散货船。
7、FSS Code修正案(MSC.327(90)) 第6章修正
修订内容:全文修改第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有关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2014年1月1日安放龙骨SOLAS适用船舶。
2014年6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
IBC规则2012修正案MSC.340(91)、MEPC.225(64)
修订内容:根据对化学品货物的最新评估结果,对IBC规则第17章、18章部分货品调整了设备分类和温度等级的要求,并对19章货物索引进行相应更新。
适用范围:1986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化学品船。
2014年7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
1、SOLAS第 II-1章修正案(MSC.338(91)) 第3-12条—噪声的防护(新增)
新增内容:MSC.338(91)新增SOLAS II-1/3-12条,要求船舶构造应符合MSC.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删除原第36条“ 噪声防护”。
适用范围:
GT≥1600国际航行船舶: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对于重大改建船舶,适用于现有船舶修理、修改和改装的变动区域。
2、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38(91)) 第9条 火灾的限制
新增内容:提高了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和货船的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与其他处所之间的耐火等级的数值。
适用范围: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船舶。
3、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评估
修 订内容:为防止因救生艇钩设计缺陷导致的救生艇事故频发, 2011年5月IMO通过了关于两舷降落的具有有载释放功能救生艇钩技术要求的SOLAS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MSC.317(89),MSC.320 (89))以及救生艇释放与回收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MSC.1/Circ.1392)。
适用范围:2014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的救生艇钩应符合新要求;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承载释放救生艇钩应于2014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计划进坞期间但最晚不迟于2019年7月1日符合有关追溯要求。
4、SOLAS第III章修正案(MSC.338(91)) 第17-1条:回收落水人员(新增)
新增内容:每艘船舶均有在紧急情况下营救落水者的义务与责任。为了使落水人员能得到及时与安全的营救,船上应配备必要的营救设备并制定相应的营救计划。
所有船舶应配备回收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根据MSC.1/Circ.1447制定)。该计划和程序应列出拟用于营救的设备和为最大程度减少对船上从事营救人员造成的风险而拟采取的措施。对已设有救助设备的客滚船(即符合26.4条规定)可视作符合上述要求。
适用范围:2014年7月1日及以后的新建客船与500GT及以上的货船;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或安全设备更新检验时(以先到者为准)满足本要求。
附:2015年1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
SOLAS第 III章修正案(MSC.350(92)) 第19条:应急培训与演习
修订内容:
(1) 对乘客在船上时间预计超过24h的船舶,应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召集新上船的乘客,向其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2) 当有新的乘客上船时,应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召开一次乘客安全简要介绍会。介绍应包括变须知并应以一种或几种易被乘客听懂的语言进行宣讲。宣讲应使用船上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等效的方式,该等效方式至少应使在航行中尚未听到的乘客易于听到;
(3)对船上承担封闭处所进入及救助责任的船员,要求至少每2月在船上进行一次演习;
(4)封闭处所进入及救助演习,应有计划和安全管理规定,参考A.1050(27),且按该决议考虑相关的风险。
适用范围:所有客船; GT≥500货船(包括现有船)。
来源:中国海员之家